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2-5】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1. 裁判摘要
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
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2.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柯妤因与被告刘茂勇、周忠容发生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柯妤诉称:2011 年11 月,原、被告共同以28 万元购买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子如路X 号X 号楼X 号房屋,其中原告占90% 的房产,二被告各占5% 的房产。2014 年5 月5 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该房进行装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依法分割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子如路X 号X 号楼X 号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二被告的10% 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二被告2.8 万元;二被告赔偿其擅自装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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