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震惊! 工资卡明明就在身边钱就被"隔空盗刷"了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先来看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小郭在银行查询工资情况时,发现卡内余额不对,随后要求工作人员打印了银行流水。 数据显示,2021年1月20日,此卡分13次在非同一交易地点消费交易,共计在支出26500元。随后,小郭将该卡剩余余额全部取出,并拨打银行报警电话,并将该卡报停。 随后到公安局报案,该所出具证明显示,涉案账户被他人在网上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盗刷,银行为小王追回损失八千元,且涉案十三笔支出均在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的情形下消费支出。 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借记卡纠纷,还涉及网上快捷支付交易方式。小郭与某银行在储蓄合同等基础上还成立了网络支付业务关联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具有混合契约性质。 小郭庭审中称自己从未开通过快捷支付,银行也未能提供出涉案借记卡开通快捷支付的具体时间。 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未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快捷支付跳过银行卡支付密码的步骤,不能有效核实是小郭本人进行的消费,这主要是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便存在的风险。 在银行无有效鉴别客户身份错误,履行了支付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负责任。 最后,法院判银行全责且赔付小郭所有经济损失。 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 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依据: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 相关条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未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争议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 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①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②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③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遭遇盗刷,需要采取的措施 冻结卡片。发现卡内异动第一时间给发卡行打电话,告知客服该卡被盗刷,要求银行冻结止付并申请冻结此卡。 去ATM机上打凭证。证明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异地刷卡消费。 立即报案。及时报案,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合理维权。迅速与涉事银行联系,主动沟通后续赔偿事宜,针对银行不予赔偿的态度,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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